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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权人可以不让产权人住吗

发布时间:2025-11-2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居住权人若不当行使权利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违约赔偿风险:例如,居住权合同约定产权人可使用厨房,居住权人却将厨房上锁,导致产权人无法做饭,产权人可依据合同要求居住权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(如在外就餐的费用)。
2. 居住权被解除风险:若居住权人长期拒绝产权人合理入住,且产权人无其他住所,产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居住权合同。例如,产权人因年迈无其他住房,居住权人却拒绝其进入房屋,法院可能以“居住权人滥用权利”为由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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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我们可以明确居住权人与产权人的权利边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” 首先,居住权的核心是“按照合同约定”行使权利,若合同明确禁止产权人入住,居住权人可依据约定拒绝;其次,居住权的“占有、使用”是对房屋的功能性支配,但产权人作为所有权人,享有“所有权的弹性”(即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未被完全排除时,仍可合理行使)。例如,若居住权合同仅约定居住权人使用卧室,产权人使用客厅、厨房等公共区域,则居住权人不得拒绝产权人进入公共区域。因此,判断居住权人能否拒绝产权人入住,关键在于合同约定是否排除了产权人的合理居住权,以及居住权的行使是否超出合同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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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居住权与产权人居住冲突时,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:
1. 居住权系法定设立(非合同设立):若居住权是因法律规定(如法院判决离婚时为无房一方设立),而非双方合同约定,产权人不得随意主张居住权,居住权人有权拒绝产权人入住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(如产权人因重大疾病需临时照顾)。
2. 产权人存在“禁止权利滥用”情形:若产权人频繁进入房屋干扰居住权人生活(如每天多次敲门、未经同意翻动物品),即使合同未明确禁止,居住权人也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二条“禁止权利滥用”原则,要求产权人停止侵害,甚至拒绝其进入。
3. 房屋存在多个居住权人:若房屋同时为多人设立居住权(如夫妻双方均享有居住权),产权人入住需经所有居住权人同意,否则任一居住权人可拒绝其入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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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居住权行使过程中,以下错误操作可能导致权利受损或法律责任:
1. 无故拒绝产权人合理使用房屋:若产权人因照顾老人、临时居住等合理需求使用房屋,居住权人无故拒绝,可能构成违约,需承担违约责任(如赔偿产权人损失)。
2. 擅自扩大居住权范围:居住权人超出合同约定占用房屋全部空间(如合同约定仅使用一间卧室,却占用客厅、书房),产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,甚至解除居住权合同。
3. 暴力阻止产权人入住:若产权人有权入住,居住权人采取锁门、辱骂、推搡等暴力方式阻止,可能侵犯产权人所有权,需承担侵权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。
若您担心自己的操作存在风险,或已发生冲突需要法律帮助,欢迎联系我们的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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